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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讲座

2013年05月07日 11:16:11 来源:定襄县受禄中心校 访问量:293

 

各位老师、全体同学:

你们好!

同学们,你们尚未成年,平时也忽略了对世界观、人生观的履行、辨别是非能力较弱,更由于法律知识淡薄,甚至有的同学根本不懂法,致使走上了犯罪道路,都茫然不知,当受到法律制裁时,才悔之晚矣。

要想做到守法,首先要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。因此我们先来共同学习一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由于我们都是初中生,年龄大多在13-17岁之间,所以我就以《条例》中摘抄一些适于初中学生的条款,供同学们学习和参考,以便在今后的学习、生活中认真遵守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

第一章第一条、为了加强治安管理,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的顺利进行,制定本条例。(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宗旨)

第二条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妨碍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,侵犯公私财产,依照《刑法》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第三条、处罚的种类和运用

第六条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:

(一)警告(治安处罚最轻的)

(二)罚款(1元以上,200以下)

(三)行政拘留(1日以上,15日以下,严重的还有劳动教养)

第三章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。

第十九条四款规定的结伙斗殴,处1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,(即双方各找几人结伙、互斗,每人都给处罚)

第二十条三款规定:非法携带匕首、三棱刀、卡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,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。

第二十五条六款、违反规定破坏草坪、花卉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。

另外,《条例》最后规定,已满14岁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处罚,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。免予处罚,但是可以训诫,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
为了使这次法制宣传课具有实用性,我想就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与《治安管理处罚》的关系来讲讲中学生如何守法,因为《规范》和《条例》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其宗旨都是让中学生遵纪守法,立志成才。

下面我把《条例》中的相关内容及几年来警校共建活动中发现的问题,用九个字概括、归纳为三个方面:即一、“偷、抢、骗”;     

二、“打、骂、斗”;三“损、公、私”。

首先来说第一个方面:“偷、抢、骗”

《规范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,而《治安条例》中有,从小父母和启蒙老师就教育我们“不拿别人的东西”,到了中学老师又给我们讲“勿以恶小而为之”,可是几年前11月份,某小学一名12岁的小学生,就和另一男孩偷别人家的鸭子和废铜烂铁等物品,被我们抓住了,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训诫。同学们,不要认为这是小事,这可是偷盗行为呀!如果养成这种恶习,久而久之,随着年龄的增长,胆子越来越大,盗窃物品的价值也越来越大,最后成为大盗,触犯了法律,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再如8月份,我接到商品3号楼一老人的报案,说他家被盗,于是我们出现场,发现进入屋内的防盗门完好无损,无任何橇盗痕迹,而室内办公桌抽屉的挂锁却被橇开,丢失人民币1100元,而在同一抽屉内的一捆5000元人民币却分文未动,从而确定为内盗,经多方工作,找到老人的孙子,他承认了因无钱上网吧,并且还要给女同学买生日礼物,而想到了行窃爷爷奶奶的钱。这样发展下去的后果可想而知了。

至于“抢、骗”在校园内不多见,但有些有前科的青少年经常与校内学生串通,进行勒索钱物。比如去年春天,我县某初中有一个学生李×,经常逃学,并背着家长与一个青年王×进行交往,并在王×的唆使下,多次到各个学校向学生要钱,被我们发现,将王×抓获,进行了拘留。这样,及时地挽救了这个学生,使他重返校园。但是这种到校要钱的现象仍就存在,我闪还在调查处理。

再如,几年前冬季,我县各楼区内,晚上多次发生妇女拎包被抢案件,弄得人心慌慌,一时间妇女在天黑时不敢单独外出。经过公安机关20多天的蹲坑守候,犯罪分子被抓获,令人吃惊的是,犯罪嫌疑人竟是我县某高中的一名男学生,再经过一年多的努力,本来应迈进高等学府的大门,而现在等待他的却是长达六年之久的牢狱。多么发人深省啊!可见,如果逃学的学生,家长不重视,老师不能及时发现,一旦与社会上的不法青少年混在一起,同流合污,就会厌学、失学、整天泡在游戏厅、录像厅、台球室、网吧等复杂的场所,搞一些不正当的活动,甚至做违法的事。没钱消费了,有的学生先是骗父母的钱,说是学校收各种费用,当父母满足不了时,就采取非法途径弄钱,就旬前面讲到的学生李×一样。不及时地挽救,必然会坠入犯罪的泥潭。作为学生,我们现在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,在家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孩子,在校做一名遵纪守《规范》的好学生,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(三好)

二、“打、骂、斗”方面:

《规范》中有“不打人、不骂人”的规定,我们知道,骂人是不道德的,而侮辱人格,造成后果也是违法的。我这里重点廛“打、斗”,由于少数学生受港台录像片的影响,自称“江湖侠”和“社会老大”,在同学中耀武扬威,拉帮结伙,并有社会闲散人员照着,欺侮弱小同学,特别是进入初、高中之后,更是目中无人,出手也越来越狠,由拳脚到木棒,甚至动刀,危害他人身体。造成伤害,严重的至人于死地,由一般违法发展到严重犯罪。比如去年冬季,公安机关处理的某高中的伤害案,就是该校学生刘×因在教学里吸烟,去录像厅,班主任老师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教育,该学生不仅不思侮改,反而认为老师是在整他,竟然勾结社会青年,在老师下班途中对其大打出手,并用尖刀将脸划坏,其行为何等恶劣,老师住了医院,这个学生也自然进了拘留所。前几年5月份,我县某高中发生的一起案子,只是因为一名男学生和另一个班的女学生单独在一起说话,引起了另一名学生的不满,于是双方发生口角,并约定好时间、地点进行决斗,结果两人各找本校和校外的学生数人,在体育场门前殴斗,造成三人受伤,其中一男生头部被砍三刀,颅骨被砍开,再深0.5厘米,就出脑浆了,多亏医院抢救及时,才救了这学生的命,多险呐!行凶者也触犯了刑法,锒铛入狱。

再如几年前秋天,发生在西大街的学生打死人案件,你们可能也都听说了。在这里我再讲一下这个案件的经过。这起案件的起因是:某中学生姜×和杜×各处一个对象,都是学生,杜×听他人说姜×的女朋友作风不好,杜×就传出去,让姜×听到了,双方发生口角,这件事到此本应该结束了,但姜×对此事怀恨在心,于是纠集本校和外校及社会青年二十七、八人,拿着镐把,在西大街一网吧门前,对杜×一阵毒打,杜×当场惨死在大街上,其手段是多么凶残呐!法网恢恢,行凶者都已被绳之以法,而让我们痛惜死者之时,为两名参与的学生感到惋惜,他们都是学校尖子生,如果不涉案,一定是未来的大学生,前途应该是无限光明的,一失足成了千古恨!

我们派出所每年都处理十几起学生打架斗殴的案件,其中很多都是由于学生早恋引起的(因为女同学争风吃醋,女学生参与打架斗殴,也呈上升趋势),有些案件还是因为成帮结伙,校内外人员勾结引起的,比如前年我所打掉的“十一郎”和“西门八龙”小团伙,多数是在校学生,也有辍学的。这些小团伙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,成为治安隐患,在今后的工作中,我们要协助校方加强对校园周边整顿,打击违法人员,力争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。

三、“损、公、私”方面。

损坏公私财物,《规范》中有,《条例》中也存在,这里我就简单地说一下,损坏公私财物在《规范》中对学生来说体现在道德品质的恶劣上,而在《条例》中都是违法的行为,如果造成巨大价值财产损害的,就构成了犯罪,应受《刑法》处罚。比如今年,某中学一名学生因违反纪律受到老师的批评,他竟然把老师的摩托给砸了,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,同时也是违法的。有的同学故意损坏学校的财物(如砸玻璃等),既违反了校规,同样也是违法的,发展下去造成严重后果,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我讲的这些案例,都是真实的,希望同学们能从中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,做到警钟长鸣。

同学们,“十年树木,百年树人”,你们是祖国的花朵,未来的希望,今天你们是幼稚的树苗,明天就是国家的栋梁,愿你们在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,还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,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,做到知法、懂法,更好地守法。我相信,你们在辛勤园丁的培育下,必然会茁壮成长,成为天之娇子。

最后,让我们和广大师生共同携起手来,为创建美好、和谐的校园,谱写新的篇章。

谢谢大家!

 

编辑:王忠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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