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襄县教文广体局 定襄县监察局
关于对全县中小学原民办教师、代课教师基本
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的通告
一、调查摸底的范围
(一)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、乡镇、村使用,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以上,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、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、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。
(二)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(幼儿园)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。
二、受理申请的时间、地点
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8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的中心校申请认定。
三、提供申请材料内容
(一)申请人员的身份证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(二)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教师、代课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。
(三)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、代课人员工作简历等资料。
(四)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、代课人员的有效信息资料,如工资表、补贴津贴表、工分表、考勤考核表、教学成绩统计表、任教期间获得的教育教学类荣誉证书等。
(五)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工作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、代课人员身份和教(工)龄的有效原始材料,如民办教师任用证(代课证)、聘书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。
没有上述材料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人员,需由本人书面申请,提供使用主体及同期使用主体和任教学校的乡(村)领导、校领导、公办教师等证明人的证明材料。
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