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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巡组对供热企业的揭露

2021年01月08日 20:31:36 来源:网校空间 访问量:65
央巡视组对供热企业的揭露!          中央第六巡视组: 一、热是人民群众不可选择的特殊商品,但现把居室温度18℃当作供暖质量标准是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,应当纠正。 真正的供热质量标准是供暖设计的热媒参数即供热的供回水温度,如:采用暖气片的方式供热的,暖气片的进口温度为80℃,回水温度为60℃;采用地热方式供热的供水温度为60℃,回水温度为40℃,这是采暖设计规范规定的法规,是不容质疑的唯一的质量标准。 在室外处在-10多度的状态下保证室内温度18℃是既不合理不公平的。 二、热作为一种商品,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是天经地义的。广大消费者提前足额支付了最高热价,却没有得到质价相符的供热服务,其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采用了如下变相涨价的手段,如:1、把室内居室温度18℃变成封顶温度。 室内温度是随室外温度变化而波动的,一旦室内温度超过18℃,热企就降低供热质量标准(降低供回水温度)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。 2、看天烧火是为了节约能源。 能源是热用户节约的,省下的钱也应该归热用户,但却被热企揣进腰包。 3、测温是变相涨价、欺骗用户、遮盖热企降低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。  质量达标无需测温,室内温度保证能达到18℃。  测温是欺骗广大热用户的一种手段!  ​三、违反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: 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达到节约能源60%-65%,否则不予验收,节约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价格中,购房者冬天取暖仅用35%-40%的热能,却花了100%以上的热费,节约的钱却被热企侵吞了,这显失公平。 四、违反了《供热条中规定,热电联产、区域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,此条规定只是一纸空文,既无优质更无优价,热企依然按照最高热价向用户收取热费却给了最低温度。希望看到的,请转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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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王书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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